及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>的解释》的规定,本案中,区城改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,是本案的适格被告。某街道办事处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,其行为后果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,因此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。
- 关于征收合法性
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明确规定,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、后搬迁。本案中,在未进行充分补偿的情况下,街道办强制拆除余女士的房屋,于法无据。
胜诉判决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(一)项的规定,确认被告武汉市某区城区改造更新局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。
以上内容仅供参考,具体的法律解读和判决结果应由专业律师或法院提供。